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是双方吗

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仅善意相对人享有,签订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一方无此撤销权,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因缺乏生效要件,其效力需有权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指订立合同时不知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撤销意思表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等签订合同的主体一方,不具有撤销权。撤销通过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生效,合同自始无效。若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相关问题,情况复杂且涉及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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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仅善意相对人拥有。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需有权人追认才生效。善意相对人指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或处分权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撤销对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等签订合同的主体一方无此撤销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善意相对人若想撤销合同,应及时以通知方式作出,确保通知有效送达对方,使撤销生效。
2.签订合同时,各方都应充分了解对方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效力待定合同。
3.对于可能签订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要在追认期内及时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明确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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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已成立,但因缺乏生效要件,生效情况未确定,需有权人追认才生效。
(2)并非合同双方都有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有。善意相对人指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或处分权等使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相对人。
(3)善意相对人可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对合同的意思表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等签订合同的主体一方无撤销权。
(5)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撤销生效,合同自始无效。

提醒: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判断自己是否为善意相对人,若认为合同可能效力待定,及时按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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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善意相对人,若发现所签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被追认之前,要及时确认自己是否为善意,即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或处分权等情况。若符合,可准备撤销合同的通知。
(二)撤销通知应明确表达撤销合同的意思,以书面等可证明的方式作出,并确保通知能有效到达对方。
(三)签订效力待定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等主体一方,不要试图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律规定其不享有此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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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有。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缺生效要件,要经有权人追认才生效。
2.善意相对人指签合同时不知对方缺民事行为能力或处分权等情况的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其可撤销对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签合同的主体一方无撤销权。撤销要以通知方式,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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