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宅基地离婚有没有权利分割
温州瓯海法律咨询
2025-04-15
1.离婚时,一方一般不能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夫妻只有使用权,若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使用权主体是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房等,离婚时可主张分割地上附着物价值。通常由获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离婚时一方通常不能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但对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可主张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夫妻不具有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时,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双方,所以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然而,如果夫妻在该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房等添附行为,地上附着物属于夫妻共同投入所形成的价值,离婚时可就这部分主张分割,一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您在离婚涉及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分割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离婚时一方通常无法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仅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双方,所以该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但如果夫妻在该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在离婚时可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主张分割。
3.解决措施与建议:若涉及地上附着物分割,双方可先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出资等情况,判决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夫妻双方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所以该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通常无权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
(2)若夫妻在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对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在离婚时可主张进行分割。通常是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提醒:
离婚分割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时,要留存好出资等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确认宅基地性质:了解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若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使用权主体是父母,此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二)关注添附行为:若夫妻在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可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主张分割。
(三)协商补偿事宜:对于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价值部分,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可自行协商补偿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明确,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归父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若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房等,离婚时可主张分割地上附着物价值。通常由获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离婚时一方通常不能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但对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可主张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夫妻不具有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时,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双方,所以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然而,如果夫妻在该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房等添附行为,地上附着物属于夫妻共同投入所形成的价值,离婚时可就这部分主张分割,一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您在离婚涉及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分割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离婚时一方通常无法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仅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双方,所以该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但如果夫妻在该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在离婚时可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主张分割。
3.解决措施与建议:若涉及地上附着物分割,双方可先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出资等情况,判决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夫妻双方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当夫妻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时,使用权主体是父母,并非夫妻,所以该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通常无权分割另一方父母的宅基地。
(2)若夫妻在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对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在离婚时可主张进行分割。通常是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提醒:
离婚分割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时,要留存好出资等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确认宅基地性质:了解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只有使用权。若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使用权主体是父母,此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二)关注添附行为:若夫妻在宅基地上有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等添附行为,可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部分主张分割。
(三)协商补偿事宜:对于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价值部分,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可自行协商补偿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明确,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归父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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